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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10 15:55:41

当事人:济南高新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264422127N,法定代表人:周裕祺,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北路2号。


经查,你单位在市中区王官庄北路17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阳光佳园2号楼项目,依据济南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济遗留纪字[2020]4号)意见,该项目形成时间为2010年9月1日,需履行行政处罚实测单体建筑面积共4099.74平方米,工程造价肆佰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状实测面积成果表、项目规划审查意见等材料为证。 


2023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济综执(市中)处告字(2023)第3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济南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意见(济遗留纪字[2020]4号),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山东省分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码告知单),通过山东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银行柜面、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网银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部片区(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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