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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奥投资有限公司催告函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8 11:34:39

苏尼特左旗西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白音乌拉煤田乌兰诺尔矿区勘探(保留)”之《协议书》,经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我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贵司以EMS方式发函,就我司继续履行与贵司签订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白音乌拉煤田乌兰诺尔矿区勘探(保留)”之《协议书》一事,向贵司催告,该EMS封套注明文件内容为“国奥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但贵司于2024年1月3日明确拒收该EMS快件。我司现特以登报公告方式再次就继续履行《协议书》及有关事项正式函告贵司(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及有关生效判决内容向贵司履行付款义务,请贵司于公告期满之日(即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司提供贵司指定收款账号;若贵司逾期向我司提供账号或不提供账号的,我司将委托第三方代管有关合同款项,由此产生的有关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贵司承担。 


二、贵司应立即履行以下合同义务:

1、依照双方《协议书》约定,立即向锡林郭勒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内容为“同意将探矿权权益和全部资源配置转移至国奥投资有限公司或国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公司”的承诺函,并依法为我司办理探矿权转让的全部报批、变更登记手续;

2、立即向苏尼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函,解除与苏尼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所签订的违法协议,即《苏尼特左旗白音乌拉煤田乌兰诺尔矿区勘探(保留)收购协议书》;

3、立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023)冀02民初124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 


请贵司在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我司作出答复;若贵司在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向我司作出答复或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我司可能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特此公告。 


附:我司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汇宾大厦B座6层,联系人:周茹,联系电话:17600868950。 


国奥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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