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郭新华,女,57岁,行医地址:西夏区南梁农场杞旺一区营业房1-11号,现住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尚座小区公寓2号楼301室,身份证号:64012219661115****,电话:1389538118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非医师擅自开展输液诊疗服务活动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1.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单1份;2.现场笔录2份;3.询问笔录4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份;5.身份证复印件1份;6.注册执业医师查询系统打印件1份;7.现场检查照片16张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2 张等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于郭新华于2020年因非法行医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一次,银川市西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卫健医行罚字[2023]第 13 号),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元(490.00)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载明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夏银行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帐号:15000141100002902,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市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此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