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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04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常天)应急罚〔2022〕A2-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23年12月4日前将罚款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大写)、加处罚款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大写),(合计:柒拾柒万伍仟元)缴至本市江苏银行各代收罚款网点,本机关行政执法单位代码:1523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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