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40514143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作为非医疗卫生人员,于2023年6月18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在深圳正术堂中医诊所为患者开展康复治疗的执业活动。
你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3]11-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星河盛世(一期)首层A2座2单元裙楼1F,联系人:陈华辉,电话:0755-28032175。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