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华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路3号恒特美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刘东。
你公司依据《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规定,依托“肿瘤体外诊断纳米试剂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向我局申请并获得了深龙英才创新创业团队“自身实际投入资助”“场地费用补贴”项目资助共 6504349.54元。“肿瘤 诊断纳米试剂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因你公司管理经营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已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作出项目终止的决定。因“肿瘤体外诊断纳米试剂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团队引进后在龙岗区服务未满5年,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应当全额退还资助资金共计6504349.54元。我局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告知书》,于2023年5月22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你公司退还资助资金,但你公司至今仍未足额退还,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深龙英才创新创业团队“自身实际投入资助”“场地费用补贴”项目资助共计6504349.54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伍拾万零肆仟叁佰肆拾玖元伍角肆分)至以下指定账户,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我局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账号:0272100031868;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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