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12月8日经平罗县人民法院(2023)宁022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3年12月8日实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配。
本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140,875.96元,其中破产费用416,499.12元,参与本次分配的职工债权总额为211,389.60元,职工债权分配比例为100%,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1,903,028.07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3.61%。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者被冻结、扣划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逾期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管理人将提存其相应的分配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委托他人收款的,须向管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授权委托权限,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和电话号码。特此公告。
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