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田林县高龙乡高郭村龙西坡开采建筑石料石灰岩出售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西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你单位的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了无证违法采矿行为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前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二份共10页。
2.当事人朱光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田自然资责停〔2020〕18号)一份。
4.广西田林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田西高速公路二部砂石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GC-YGS-TXGS2-WZ-2020-015号)复印件一份共12页。
6.2020年11月13日现场拍摄田林县高龙乡田西高速公路砂石料现场图一份共9页。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田林县高龙乡高郭村龙西坡田西高速公路砂石料场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批的批复》(桂自然资函〔2022〕3756号)及鉴定结论书(桂自然资鉴定〔2022〕70号)一份共三页。
本机关于2023年5月 11日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下发并送达《田林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田自然罚听字〔2023〕003号),你单位于2023年5月13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广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配合国家重点项目百色至西林高速公路施工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反映》的陈述申辩,经本机关审查,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2023年6月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书面作出《关于<广西巨金投资有限公司配合国家重点项目百色至西林高速公路施工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反映>的答复》,并于2023年6月7日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2021〕1号)广西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你单位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肆万叁仟壹佰元整(¥:21943100.00元);2.处以你单位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违法所得21943100.00元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佰陆拾捌万零捌拾伍元整(¥:768008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田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韦佳壬,杨再纯;电话:0776-7211277;地址: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26号
田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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