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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9/26 14:20:12

单位名称:成都佳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玉平,地址(或住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龙路8833层.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

成都佳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大件路东侧建设的“三佳悦都(1-4号楼及地下室)”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主管部门移交资料佐证,现场照片等。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成自然资规〔202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第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该项目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42884.67㎡,竣工实测计容建筑面积43527.09㎡,超出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642.42㎡(其中住宅部分超出34.14㎡,其余为商业部分),且超出规划条件。没收超出面积扣除计容面积误差值后的违法收入人民币3284343.09元(大写:叁佰贰拾捌万肆仟叁佰肆拾叁元零玖分),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人民币122207.69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贰佰零柒元陆角玖分)。 

2)该项目规划许可建筑密度为25%,竣工实测建筑密度为30.97%,建筑密度超出规划许可5.97%,同时超出规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成自然资规〔2021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此项于第(1)项进行了行政处罚,故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3)该项目规划许可物业用房305.99㎡(含业委会用房43.17㎡),竣工实测物业用房146.86㎡(含业委会用房42.87㎡),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处以罚款人民币15135.67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叁拾伍元陆角柒分)。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3284343.09元(大写:叁佰贰拾捌万肆仟叁佰肆拾叁元零玖分)、罚款人民币137343.36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叁角陆分)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3421686.45元(大写:叁佰肆拾贰万壹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伍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成都农商银行新都天元支行;户名: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账号:022209000120010006051000003;单位代码:01163300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六个月内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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