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徐亮、戴韦国、陈元杰、李明、赵家飞、胡凤奇于2022年3月份、4月份共三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共计100.5公斤。我们的行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捕期、禁捕区使用禁用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皖029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徐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戴韦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陈元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赵家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鱼竿四根及锚钩四个,由扣押机关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没收;
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亮、戴韦国、陈元杰、李明、赵家飞、胡凤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八千七百四十四元;
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亮、戴韦国、陈元杰、李明、赵家飞、胡凤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破坏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人民币七千七百四十四元;
九、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亮、戴韦国、陈元杰、李明、赵家飞、胡凤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亮、戴韦国、陈元杰、李明、赵家飞、胡凤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八百元。
现我们登报向社会道歉,请广大群众以我们为戒,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道歉人:徐亮、戴韦国、陈元杰、李明、赵家飞、胡凤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