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受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就冉某周以私刻委托人印章,签署经济合同,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一事,指派杨朋朋律师办理声明事宜。经核实,声明如下:
一、委托人所用印章均为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
二、委托人未授权冉某周及他人私刻印章,其用私刻印章行使的任何行为,均与委托人无关,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委托人保留追究冉某周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如对涉及委托人合同、印章等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请与委托人负责人薛某联系,电话:13372162522。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杨朋朋;电话:13073737400。
2023年8月29日
上一篇:陈国强股权转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