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马勇
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6月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马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6月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依约分三次向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1500万元和1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所借款项,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起诉讼,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先后作出(2018)鲁7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马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出(2019)鲁7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各当事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行执行程序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借款本息、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等各项费用42200000 元。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向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马勇追偿的权利。
现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告知:请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马勇自公告之日起,积极偿还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前述代偿款项及利息损失。为避免给贵单位造成经营和声誉的不良影响,诚望贵单位能慎重、妥善处理此事。
催告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宫俊亮,联系电话:18563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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