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平:2022年7月27日,我局文新中队队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西湖区云桂花园A3幢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2022年7月2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当事人赵伟平在杭州西湖区云桂花园A3幢有扩建的建设行为。经查,当事人在云桂花园A3幢别墅东侧扩建了“7”字形两层建筑,其中北侧部分长约5.6米。宽约4.2米,南侧部分长约8.2米,宽约2.8米,合计占地面积约46.48平方米,两层面积合计约92.96平方米,其中一楼为通透式车库,二楼为住宅;当事人在别墅南侧向南扩建长约3.7米,宽约1.1米,面积约4.07平方米单层建筑。当事人扩建的上述建筑面积合计约为97.03平方米,砖混结构,均已建成。经调查证实,云桂花园A3幢产权为当事人赵伟平单独所有,该房屋产权于2001年4月11日自开发商处转移至赵伟平名下后未进行过交易变更,上述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搭建建(构)筑物等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交办单1份,明确案件来源。
2、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及现场状况;
3、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涉案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4、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涉案建(构)筑物等现场状况;
5、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见证勘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及现场状况;
6、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见证勘查现场制作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涉案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7、房产信息1份,证明该户产权信息情况及合法建筑物情况。
8、规划竣工图1份,证明合法建筑情况。
9、违建示意图(比对竣工图)1份,证明违建所处位置、面积等情况。
10、云桂花园竣工后第一份航拍图(2002年),证明2002年5月本案占地违建已建成。
11、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违法建设时间、地点、建设情况等事实。
12、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违法建设时间、地点、建设情况等事实。
13、两名见证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信息。
14、见证人工作证明1份,证明见证人工作信息。
15、规自局工作联系函及附件1份,证明本案违建未取得规划审批。
16、当事人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信息1份,明确了当事人身份信息。
17、当事人临时住宿登记详细信息,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留宿大陆地址为西湖区云桂花园A3幢。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合计面积约97.03平方米的扩建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9号一楼法制指导中心;联系人:邵林娅、李强、蔡政维;联系电话:0571-85129299。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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