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显娥:
你方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泓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你方认购了原由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我司”或“明珠集团”)委托代销的怀化大厦国际名品城怀房权证字第(00089815)号权证上一层23号门面(下称“23号门面”,建筑面积70.33㎡,总购房款1,811,701元),你方已付首期购房款996,701元,但至今尚有815,000元未结清。
后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怀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湘1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1、明珠集团与天泓公司所签订《资产委托销售合同》已解除;
2、怀房权证字第(00089815)号上房产:一层21、22、23、25、27、28A,二层68、70、80号房,三层60、63、66A、79、79A、103、104 房的销售尾款由明珠集团自行收取。
另外,天泓公司已于2017年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23号门面购房尾款事宜你方再无办理按揭贷款的可能,近两年来我司多次催促你方缴纳所欠剩余购房款未果。
有鉴于此,我公司特此登报公告催告如下:
1、你方就上述房产与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出卖人”权利、义务由我司享有和承担,请你方就23号门面购房尾款支付事宜积极与我司联系;
2、如你方能及时向我司缴清购房尾款,我司可豁免你方此前拖欠购房尾款的相应利息等违约责任;
3、如你方在本公告登报后7日内既不与我公司委派对接此事的专员联系且不及时结清购房欠交的尾款,则视为你方拒绝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次日起,我公司将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4、我公司委派对接此事的专员:杨经理,电话:13037452851。
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