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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5/15 12:41:55

浏阳市佳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0年11月以来,你单位按照省、市关于淘汰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要求,自愿申报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予以关闭,在2020年12月29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但你单位一直未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登记。2022年11月21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向本局发来《关于请求依法立案吊销烟花爆竹退出企业营业执照的函》,认为你单位注销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已停产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提请本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2月21日,本局在《浏阳日报》刊登《关于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告》,责令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未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延集,联系电话:0731-83300033,联系地址:浏阳市沙市市场监督管理所。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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