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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催告函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4/25 10:26:32

深圳市南山区纳诺材料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深圳纳诺研究所”)、江西省中科超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超能公司”):

2008年7月14日,芦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与深圳纳诺研究所签订《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深圳纳诺研究所在芦溪县内设立项目公司,将“多晶硅项目”落户至芦溪工业园。并约定“年产多晶硅5000T”项目由深圳纳诺研究所投入60台生产设备并分三期投资30亿元,一期在2008年9月底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二、三期分别在上期投产后3个月内投产;每期产值一年内力争达到50亿元。由县政府借款1000万给深圳纳诺研究所,其中500万用于支付设备款,另外500万作为项目流动资金。并由县政府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方式向深圳纳诺研究所出让项目用地180亩。以及由县政府负责修通进厂主干道、建设2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建设1500平方米综合楼无偿提供给深圳纳诺研究所使用。本项目如因投资方原因不能正常生产,则县政府有权要求深圳纳诺研究所一年内转上其他规模效益相当的项目,否则,县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和厂房,以保证土地和厂房有效利用。同时,协议还对供地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深圳纳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刘铁林依据《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于2008年8月27日在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中科超能公司(曾用名:江西省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完全承接《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县政府也依照《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安排下属芦溪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2008年9月19日分别向深圳纳诺研究所出借款项200万元、3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于2009年2月23日向中科超能公司出借款项500万用于购买设备,共计出借款项1000万元。于2008年10月17日为中科超能公司办理180亩项目用地芦国用(2008)第7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9年底,建成厂房(3栋,面积约2981.51平方米)、办公楼(1栋,面积约1756.84平方米)、修通进厂主干道并完善绿化、管网、围墙等配套附属设施,依约全部交付给中科超能公司免费使用。

然而,在县政府依约履行上述义务后,中科超能公司却因自身原因一直未能正常投产“多晶硅”。鉴于此,县政府指示江西芦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20年4月9日,就“收回闲置土地及厂房相关事宜”通知中科超能公司。但,你两公司至今仍未能依约履行“分三期投资30亿元,一期在2008年9月底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二、三期分别在上期投产后三个月内投产;每期产值一年内力争达到50亿元”等承诺。

因此,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七条、第十条之约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现县政府依据《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七条、第十三条之约定,催告你两公司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县政府返还1000万借款(收款账户名:芦溪镇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芦溪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22583000000185520000);

二、向县政府返还芦国用(2008)第724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厂房3栋,面积约2981.51平方米;办公楼1栋,面积约1756.84平方米);

三、配合县政府办理芦国用(2008)第724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返还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县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和《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第十三条之约定,作出单方解除《芦溪县中科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追究你两公司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你两公司返还上述借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书面决定。若你两公司仍不履行,县政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两公司对本催告函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3日内到芦溪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函告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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