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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2/6 1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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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35号,联系人:杜珊、魏浩,电话:0715-8139956,邮编:437100。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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