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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1/15 11:35:20

廖光辉先生:

  

张蕾(女,1987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105198703062528)于2022年10月29日持杨用平(女,1935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103193501094243)所立公证遗嘱[(2015)成证内民字第2982号]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我处受理了张蕾的申请,现发函向你核实下列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杨用平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地址、现在是否生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立遗嘱人杨用平在上述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如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的取得是否欠下债务等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杨用平的法定继承人(即她的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存在这种情况(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杨用平从2015年3月4日立了上述遗嘱后是否立有其他遗嘱。

  

根据中公协《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4条(1)项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根据《四川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指引》的通知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通过死者生前居住小区物业公告栏发此公告。根据《四川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此公告期为十日(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廖光辉先生请您在十日内回复,如您逾期不回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我处将根据上述遗嘱公证书为张蕾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联系人:周雯,联系电话:13880005685。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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