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整治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全新面貌迎接军运会,根据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以下简称交通部第63号令)等相关法规规章,严厉打击客运出租汽车违法营运行为,现就有关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营运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合法营运手续,未携带服务监督卡或未亮证服务行为;
(二)拒载、议价、绕道、拼客、中途甩客倒客行为;
(三)改装计价器行为;
(四)车容车貌“残破花”“脏乱差”、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等行为。
二、整治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秩序整治,重点整治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和地铁枢纽站、繁华商圈、主要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处罚标准:
(一)运营车辆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合法运营手续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30000元罚款;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营运的,按照交通部第63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30000元罚款。
(二)巡游车经营者将营运车辆交给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营运的,对巡游车经营者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三)驾驶员拒载、议价、绕道、拼客、中途甩客倒客的,按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巡游车经营者对应车辆经营权指标。
(四)改装计价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五)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合法运营证件、车容车貌“残破花”“脏乱差”、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六)巡游车经营者所属驾驶员一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三的,处以5000元罚款;累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五的,责令违规车辆停止运营15日。上述违法运营行为,同时纳入对企业和驾驶员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本通告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施行。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