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7755380937M):
采取直接送到、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赫二税通〔2019〕73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开发的贵州省赫章县双河街道(原城关镇)前河路“强臣小区”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决定通知你单位对贵州省赫章县双河街道前河路“强臣小区”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未向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你单位15日限期改正,不再另行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向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的,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条、《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发的贵州省赫章县双河街道(原城关镇)前河路“强臣小区”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贵州省赫章县双河街道狮山路121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赫二税通〔2019〕7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赫二税通〔2019〕73号)正本和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赫章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