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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3/14 10:48:45

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现需对23名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都无法送达,现依法将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梧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罗海勇(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3312),2018年2月8日驾驶桂DEL13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08号)公告送达。

赖火桂(身份证号:44283019xxxxxx3738),2018年2月7日驾驶粤WQ302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09号)公告送达。

龙群庆(身份证号:45272719xxxxxx2830),2018年2月12日11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以上事实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14号)公告送达。

于健(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4536),2018年2月24日驾驶桂DJ650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18号)公告送达。

聂远新(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3532),2018年3月6日驾驶桂DRC26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26号)公告送达。

罗传记(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4553),2018年2月25日驾驶桂DC5056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视频1段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20号)公告送达。

周展文(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3515),2018年3月6日驾驶桂DT8566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25号)公告送达。

陈庆文(身份证号:45242419xxxxxx0318),2018年3月8日驾驶桂DC691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039号)公告送达。

卢秋文(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8541),2018年5月3日驾驶桂DJB756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图片资料2份、自制地点牌1份、名片1份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043号)公告送达。

陈金定(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4077),2018年5月22日驾驶桂DA1992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地点牌2张、视频资料1段。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052号)公告送达。

岑建强(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4019),2018年6月26日驾驶桂DCE86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视频2段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8〕00072号)公告送达。

江献艺(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4217),2019年1月14日驾驶桂DYM687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地点牌1份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02号)公告送达。

李庆丹(身份证号:45242419xxxxxx1117),2019年1月15日驾驶粤T25Q67小汽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视频2段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03号)公告送达。

欧朝强(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2111),2019年1月18日15时40分驾驶桂DUV132小汽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线路牌6张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04号)公告送达。

吴金荣(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3316),2019年1月25日驾驶桂DGP92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线路牌2份、录像2段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05号)公告送达。

吴赞(身份证号:45242419xxxxxx111X),2019年1月30日驾驶桂JXL769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询问录像2段、电话录音1段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08号)公告送达。

罗龙生(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2154),2019年1月31日驾驶桂DUS787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搭车名片若干、自制线路牌4份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09号)公告送达。

黄海柱(身份证号:45242319xxxxxx1330),2019年2月11日张文昌驾驶黄海柱的粤XNG219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自制收款二维码1份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17号)公告送达。

李其静(身份证号:45042219xxxxxx3373),2019年2月12日驾驶桂DWE07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线路牌3份、自制收款二维码1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13号)公告送达。

陀殷灏(身份证号:45042119xxxxxx4533),2019年2月12日驾驶桂DD152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3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14号)公告送达。

邱宗远(身份证号:45242419xxxxxx1139),2019年2月13日驾驶桂JT9863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线路牌3份。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15号)公告送达。

邱祥有(身份证号:45242419xxxxxx1133),2019年2月13日驾驶桂JUX235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自制线路牌2份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16号)公告送达。

朱仕三(身份证号:45048119xxxxxx2214),2019年2月16日驾驶桂DQB73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自制收款二维码1份等。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梧运罚〔2019〕00019号)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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