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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港河保护的通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2/21 13:29:29

为加强长港河道综合管理,保障梁子湖与长江唯一通道防洪和通航安全,恢复鱼类洄游生态廊道,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长港河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长港河从梁子湖湖口经磨刀矶节制闸、樊口大闸至洲尾出江口全长47.47公里河段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长港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二、长港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保护区为长港河自然河岸两岸开口线外延30米之间的水域、滩地、岸坡及陆域。控制区为两岸保护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区划定长港河道管理范围,对沿河各区、乡镇、村勘界立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公里碑、水位尺、界碑、界桩、哨屋、仓库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和防汛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长港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危害长港河道堤防安全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五、在长港河道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①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污染物的物体;②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③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液体;④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⑤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⑥修建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⑦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排污口、直排式厕所、畜禽养殖场;⑧对现有的排污口、直排式厕所、畜禽养殖场,集中组织依法鉴定,对未经许可或审批的依法取缔和拆除;⑨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六、在长港河道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控制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在长港河道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①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②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③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 

     

八、在长港河行洪河道内,樊口电排站进水池最高运行水位19米(吴淞高程,下同,以水流坡降确定上游管理高程)以下,一切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依法组织清除。边坡以内,19米以上范围,除水利、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之外,禁止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九、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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