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金湘味食品厂:
你单位(负责人:林平,身份证号:330381199211055119)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叁拾圆(630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圆(53000元)整;
3.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叁仟陆佰叁拾圆(53630元)。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建安食药监食罚( 2018 )0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镜水路分理处(账号:25270104000207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或者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建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