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包大田、谢静、李永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654号、710号、76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182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654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包大田2018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4694.4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710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谢静2016年11月-2018年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557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769号裁决书裁决:
一、你单位与李永军于2018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你单位支付李永军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人民币5542.5元。
三、你单位支付李永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4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