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现已调查终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本局于2018年1月16日核准的变更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8年1月11日,佛山市文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陈汉标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佛山市文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佛山市文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向本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变更登记。2018年1月16日,本局核准了佛山市文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干扰和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拟撤销佛山市文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经本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倩梅,联系电话:0757-83208603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