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
经查,你于2002年2月4日经原深圳市住宅局分配福田区益田村第109栋009G号安居房后,在该住房上市前于2002年2月6日向李练潮转卖该住房,且你因此收到李练潮支付的经济补偿款项人民币贰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合同、民事判决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建保罚告知﹝2018﹞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建保罚听证告知﹝2018﹞1号),你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本机关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成立,并于2018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保罚﹝2018﹞1号),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同时由市住宅管理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处转卖该住房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二倍即人民币肆万元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拒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6室,联系电话:83276549、83200938。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