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我所专利部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已于2018年6月23日旷工至今,在本所多次催告下仍不前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本所就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9人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予以公告。本所将在公告期满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追究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9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1、及时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本所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及时归还盗取的劳动合同原件,本所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及时缴清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本所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及时归还本所财产包括桌子、椅子、电脑等办公设施设备,本所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及时归还本所用于申报专利的U盾,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所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及时归还本所全部资料,其包括但不限于宣传资料、法律执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各类代理合同以及带有本所标识的全部资料、文件和物件,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所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解除与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共9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共9人立即停止以本所名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签订任何合同,建立任何法律关系;
9、结清账务,交回所欠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离职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共9人与本所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
昀、杨天怡、黄哲宏共9人使用本所的任何资料、文件、物件工具均为冒名使用,构成对本所和他人的侵权。自公告之日起,董建国、李翰绰、母优优、鲁艳琴、秦宝宏、龚兴振、袁昊昀、杨天怡、黄哲宏共9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本所无关,本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