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东廷:宋崇生:完海明:
贵公司(指“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指定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施工的中卫市沙坡头区福润苑B区保障性住房二标段共26栋楼(1-11#、14#、15#、17-29#)建设施工工程中,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姚东廷实际施工10#、11#楼,宋崇生实际施工14#、15#楼,完海明实际施工21#、22#楼。
按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但,截止目前,工程逾期竣工已达5年余,自2016年12月28日起,工程停工至今已达1年半余,且各实际施工人(指“10#、11#楼的实际施工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姚东廷,14#、15#楼的实际施工人宋崇生,21#、22#楼的实际施工人完海明”)始终无法联系。期间,我公司无数次催促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加快施工、限期完工。但均因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实际施工人管理松懈、施工能力差、技术力量薄弱等,致使工程工期一拖再拖,导致大量安置居民不能入住,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实际施工人逾期竣工及停工不复工的行为,经我公司无数次催促后仍未完工,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我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我公司特郑重告知贵公司:
1、解除贵公司与我公司2012年9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10#、11#、14#、15#、21#、22#的施工项目,有关10#、11#、14#、15#、21#、22#合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解除。
2、请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实际施工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动撤离10#、11#、14#、15#、21#、22#施工现场,并主动与我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确认,结算工程价款。
否则,我公司将单方进入清点工程量,以我公司清点、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设备、机械等将作为废品堆砌处理;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3、因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实际施工人逾期竣工、未完全履行施工项目的违约责任,及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仍保留权利。
4、除10#、11#、14#、15#、21#、22#施工项目外,其余20栋楼,请贵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施工图纸工程量竣工并交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并不因此放弃追究贵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实际施工人(指除10#、11#、14#、15#、21#、22#楼之外的实际施工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及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郑重告知!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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