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闽福隆超市(朱惠钦):
本局于2017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区食药监食罚〔2017〕2-19 号),决定给予你下列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没收违法所得 0.75元(人民币大写柒角伍分);
4.罚款 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 60000.75 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柒角伍分)。我局已在山东法制报第6607期(2017年9月27日)第5版中将该处罚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单位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并缴纳加处罚款 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金额共计 120000.75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柒角伍分),请将上述款项缴至东营银行。
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