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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滨人社监理字[2018]第003 号)。你单位未给职工宣卫强缴纳 2015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养老保险费6731.4 元(其中单位:4660.2元、个人:2071.2元),经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补缴拖欠宣卫强养老保险费 6731.4 元(其中单位:4660.2 元、个人:2071.2 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滨州市府右街37号 409 房间 联系电话:0543-3187283劳动保障监察员:高建立 曹勇)。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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