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原兴山安邦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拖欠曹宗华工资案,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理[2017]03号)并送达,你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兴人社监催[2018]01号)进行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曹宗华支付工资331801元,并按应付金额50%支付赔偿金165900元。因你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兴山县黄粮镇金家坝村五组已无人办公,经多次通知法定代表人其推诿并拒收而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在视为送达10日内履行催告书义务。
你公司若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在催告书视为送达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陈述、申辩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催告书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8号 邮编:443700
联系人:陈林 联系电话:0717-2584602
特此公告。
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