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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债务核实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6/1 9:22:36

杨新荣:

债务人杨新荣(男,身份证号:650104197008100035)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31417000008号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编号:50861716000043号《个人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7509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截止到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债务人欠债权人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446.29元,本息合计1015446.2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款项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新疆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一部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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