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大山:
本委受理申请人北京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本委对此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芦大山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搬迁腾房,将房屋交申请人北京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逾期不搬迁,将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按照评估报告支付被申请人地上物补偿价615905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427307元、搬家补助费13672元。(以上合计1056884元,申请人如出车搬家,则扣除其搬家补助费)。待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被申请人同意入户评估的情况下,可再进行测量、登记,并以新的测量、登记为依据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与现评估报告结果核对后多退少补。
三、申请人北京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执行的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房源地址为房山区长阳镇项目周转房内,房号为5-1-602室。被申请人芦大山支付申请人房租费用。
四、被申请人芦大山全家可享受定向安置房优惠购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资格,按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均价每平方米2000元购买。
五、自被申请人芦大山搬迁腾房将房屋交北京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之月起,申请人北京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全家每月1200元的周转费,至定向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时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京房建裁字(2018)第04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