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光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者投诉拖欠工资(事实、证据):绥芬河市边合区集中供热管网土建项目的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玖拾肆万元(¥940,000.00)。因工程已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指令:由你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垫付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7日内(如遇法定假期顺延),按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
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海融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0453—39653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