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31993081212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介绍、组织并采集赵丹丹、刁造玲、赵元珍等70名孕妇血样样本送往他处通过基因检测技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收费共计18.971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8.9711万元,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章贡卫医罚〔202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送达后的15日内到章贡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或于都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120号,联系电话:8239513。
特此公告
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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