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楼明远、楼明卓(受遗赠人)因继承被继承人(遗赠人)楼宝月的不动产,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遗赠人楼宝月于2023年9月9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因病死亡;
2.遗赠人楼宝月名下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院七区6号楼2层4门201(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90975号,建筑面积:101.80平方米)的不动产一套;
3.遗赠人楼宝月曾于2018年9月14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3332号,以下简称“上述公证遗嘱”];
现接受遗赠人楼明远、楼明卓根据上述公证遗嘱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以上情况如有不实,请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将为楼明远、楼明卓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3座11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何治力,电话:15210256901,邮编:100044。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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