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美文:
2023年8月7日,本局查明你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黄梅县大河镇京川路租赁房屋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本局拟对你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3、没收药品、医疗器械;4、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局向你邮寄送达黄梅卫医罚告字【2023】第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黄梅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夏浩,电话0713-3337399,地址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533号。
黄梅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