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
《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0月11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10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7破1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根据《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3年10月31日实施。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38179233元。资金来源于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设备拍卖款。
二、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清偿抵押担保债权:
1.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清偿抵押担保债权12077066元;
2.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行清偿抵押担保债权8057969元;
3.向吉木萨尔县庄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抵押担保债权6689283元。
(二)清偿破产费用2330223元。
(三)清偿职工债权1251048元(涉及职工22人)。
(四)清偿税款债权6127901.59元。
(五)清偿普通债权1645742元(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为2.13%)。
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