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牌的当事人:
我支队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催告公告,在沈海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3座户外广告牌设施(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仁福村境内,桩号分别为沈海高速公路A道2276K+200M、2276K+300M、2272K+900M)当事人未向我支队主张权利且未拆除违规设置广告牌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支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支队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履行我支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我支队将在公告送达之日起至行政诉讼期满后对上述3座广告牌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我支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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