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阳江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阳江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号建设的创业名苑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20]15098号),要求阳江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号创业名苑共60.93平方米(其中A幢违法封闭面积20.08平方米,B幢违法封闭面积20.08平方米,C幢违法封闭面积20.77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已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和2021年8月31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20]15098号)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该单位及第三人。
陈丽红、卢培连于2021年12月11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丽红、卢培连的诉讼请求,确认保留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陈丽红、卢培连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6月7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丽红、卢培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阳江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保留效力的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20]15098号)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限阳江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