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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3/10 16:01:55

被处罚人:北京馨康堂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文英;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6945497M;地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2层2619。

  

本机关依法查明,北京馨康堂中医诊所于2022年7月至9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院2号楼1层1单元10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现场未发现药品、医疗器械。暂无证据证明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照片(图片)信息登记表、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商业性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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