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东祥瑞岛啤酒串店:本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于2019年9月6日向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和罚[2019]015号),您(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您(单位)催告,请您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义务的内容及期限:按照本机关2019年9月6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和罚[2019]015号),决定对您单位实施行政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限定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2、履行义务的方式:
(1)、罚款及滞纳金缴至: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帐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0301010140960000012-2706;
(2)、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缴纳滞纳金的时间自2019年9月22日开始至罚款缴纳之日止。按罚款额每日3%加收。
(3)、罚款金额及滞纳金在银行缴纳之前,需先到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罚款数额及加收罚款额确认,然后到指定银行、指定帐户缴纳。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
您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提起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梁彤、王乐;联系电话:23327936;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303室。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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