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与被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行为系恶意诉讼行为。
比特公司在提起涉案诉讼时,虽然获得了“TELEMATRIX”商标注册,但此后商评委在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认定比特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据此裁定撤销了该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情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较为类似,比特公司与该案中“歌力思”商标注册人一样,以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手段获得了系争商标的注册,并以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为目的,利用诉讼恶意行使权利,应当据此认定比特公司提起涉案诉讼行为系权利滥用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比特公司的涉案诉讼行为会对中讯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中讯公司接受委托加工“TELEMATRIX”电话机产品的经营交易机会必然会失去,故涉案诉讼损害了中讯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比特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比特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中讯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中讯公司要求其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比特公司的涉案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给中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比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所需费用由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判决。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