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SSAN MUHUMED MAALIM(护照号码:C023671;住址:义乌市五爱新村30幢1单元203):
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你私自将外汇卖给施××,共收取施××支付的人民币298笔、合计439211077元。2016年11月3日,我支局出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6〕119号)。你将外汇卖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支局拟对你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345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6〕119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6〕119号)中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支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将视同你放弃听证权利。你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我支局,逾期将视同你没有不同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