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德(身份证号码:130434********6930):你销售腐霉利超标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8500元。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食药监稽食罚〔2018〕1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山西省高平市康乐东街(交通银行对面)
联系人:苏强、李娟
联系电话:0356-5222169
特此公告。
山西省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