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管理人。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4月9日前,向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42层)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据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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