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扬中市人民法院根据扬中市华厦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佳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4日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为佳明公司管理人。佳明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佳明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佳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佳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1、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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