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16日前,向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省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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