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受理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为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如有变更,另行通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哈密星鑫镍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延安路12号,如有变更,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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