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谢峥的申请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受理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日前向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9时30分于本院十八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12幢4楼
联系人:龚旭凯
联系电话:15557006160